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美奇洋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恆龢貿易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貳拾 伍萬玖仟 伍佰元│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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