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號
聲請人日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賴國榕 訴訟代理人 林素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佳泰瑞貿易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壹拾貳萬捌仟零參│TB0000000│││限公司 李茂生 │建國分行││拾捌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