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0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被告泓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