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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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號
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曉能法官林惠君法官張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經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