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秋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秋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秋雲因犯竊盜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2罪均係竊盜罪,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點相距近2月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2罪,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已執行附表編號
1之部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翊鈴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22日9時20分│105年1月24日8時54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506號│第346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5325號│105年度簡字第15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5日│105年5月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5325號│105年度簡字第1515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2日│105年5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931號(已執畢)│第83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