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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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16號聲請人 張靈霞 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對人 許佑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即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各1份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詹書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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