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 司家他 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他字第31號受裁定人 韓世珏 即相對人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喻麗鳳 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8號),經裁定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裁定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家事非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非訟訴訟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3條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裁定人即相對人韓世珏與聲請人喻麗鳳間因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3年度家救字第12號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8號裁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之扶養費用新台幣(下同)122萬,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算,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從而,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之程序費用2,000元,應由受裁定人即相對人全額支付,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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