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VANTHU(中文姓名:陳文書;越南國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TRANVANTHU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吳天明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志芃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