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9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敬文 選任辯護人 李興宣 律師
林石猛 律師 郭鴻儀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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