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鄭友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4年7月24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4年7月24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
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4年12月31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國洪汽車企業社│鄭友昇│華南銀行苗栗分行│104年8月5日│10,000元│FD0000000││││ 戴春婷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