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五四號聲請人 徐承靖
徐雅俊 徐英機 徐惇華 徐淑媛 徐典聖 上列聲請人因與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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