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聲請減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六號聲請人 許堯昌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審判決(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三號),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許堯昌因貪污案件,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請酌減其刑,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段景榕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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