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聲請人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七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拒不到署執行,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卷附之傳票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紙,受刑人乙○○受合法通知無故不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執行甚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