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49號原告 宋重和 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 律師
黃麗雯 被告 邱昌隆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安 律師被告 邱國榮 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告 蔡彰盛 上二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
林樹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