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0號

原告 郭妤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全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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