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原告 方冠文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 律師
被告 方宏明
被告 林宏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李榮林 律師
被告 林瑞容
被告 王健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東 原律師
賴政佑 律師
被告禾洋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任鈞
訴訟代理人 林永梅
被告 陳威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履洋 律師
被告 廖柏蒼
被告 林百芳
被告 廖珮吟
被告 王清芳
被告 陳怡憓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嵩正
被告 林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S部分之土地之面積「二二二八點二二平方公尺」之記載(判決第3頁第8行),應更正為:「二二二八點二一平方公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