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34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349號
原告 唐瑀彤
被告 施嘉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依職權就民國113年1月22日判決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判決主文,應增列「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院審理期間有增生費用,前揭判決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漏未於主文記載,爰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