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3號
原告 黃暐鈞
訴訟代理人 蔡杰廷 律師
原告與被告 林碧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3,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