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3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3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31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逢
郭萬發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榮逢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萬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榮逢、郭萬發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供承,並有下注單影本、簽注單、香港六合彩100年8月27日中獎號碼網頁列印畫面等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林榮逢、郭萬發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榮逢、郭萬發賭博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條所謂「提供賭博場所」,應指提供聯繫賭博意思之空間而言;該空間則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核亦與刑法第268條之「提供賭博場所」之意相符。是以傳真或電話或透過網路簽注號碼而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臺非字第214號判決參照)。又刑法之聚眾賭博罪,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組頭以電話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
四、核被告林榮逢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聲請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之)及同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暨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郭萬發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按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榮逢利用香港「六合彩」彩券之開獎號碼,提供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其犯罪形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被告林榮逢自民國100年5、6月間某日起至100年
8月27日中午12時許為警查獲時止,持續反覆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依社會通念,其行為即應屬前揭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再被告 林逢榮 所犯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間,係基於一圖利聚眾賭博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林榮逢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並藉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所為不僅助長大眾投機僥倖心理,且影響社會良善風氣,另被告郭萬發為貪圖小利竟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所為亦屬不該,並兼衡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犯罪所得,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堪認尚有悔意,及考量被告林榮逢經營賭博場所之期間,規模非鉅,亦查無重大獲利情事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規定: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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