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3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30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寶生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10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寶生違反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無線電(含充電座)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補充為「潘寶生基於接續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0年2月間某日起至100年3月18日下午1時45分許。」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其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於94年11月9日已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理核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2條參照),電信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潘寶生違反上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58條第
2項之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處罰。又被告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之犯行,本含有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罪質,故被告自100年2月間某日起至100年3月18日下午1時4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多次以其所有之無線電(含充電座)1台,擅自使用上揭無線電頻率之行為,為接續犯,應屬包括一罪。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經准許,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破壞國家對於電信監理業務之管理,所為誠屬不該,惟其犯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智識程度,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被告之年齡、學歷、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無線電(含充電座)1台係被告犯電信法第58條第2項之罪所用之電信器材,應依電信法第60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電信法第48條第1項、第58條第2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電信法第48條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對於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應訂定頻率使用期限,並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基準,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要,應對頻率和諧有效共用定期檢討,必要時並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但業餘無線電使用者經交通部要求調整使用頻率並更新設備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當之補償;軍用通信之調整,由交通部會商國防部處理之。
工業、科學、醫療及其他具有電波輻射性電機、器材之設置、使用及有關輻射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94條所定拍賣或招標之規定:
一、軍用、警用、導航、船舶、業餘無線電、公設專用電信、工業、科學、醫療、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學術實驗、急難救助及其他供公益或公共用途使用之無線電頻率。
二、行動通信網路、衛星通信網路、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等以特定無線電頻率之應用為基礎者,其經營許可執照或特許執照依法核發時,不一併核配其網路即不能運作之無線電頻率,及為改善上述通信網路區域性通信品質所須增加之無線電頻率。
三、固定通信網路○○區○○○○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等,依一定使用條件可重覆使用之無線電頻率。
電信法第58條違反第46條第5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