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志明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詹志明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5日│99年2月11日│99年5月15日下午5時30│││││分許、99年5月15日晚間│││││7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1777號│99年度毒偵字第932號│99年度偵字第2261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1984號│99年度審易字第691號│99年度桃簡字第279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30日│99年6月18日│99年11月1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1984號│99年度審易字第691號│99年度桃簡字第2791號││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1日│99年6月18日│1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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