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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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20號原告 劉美芳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 律師被告 吳秀美 被告 許瑞華 訴訟代理人 楊瑞德 被告 卓錫斌 被告 沈建龍 被告 陳文忠 被告 湯月娥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3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查明被告等人使用停車位之地面標號及圍牆告示牌號碼,及被告湯月娥為何未依協議書約定停車位置位於住家門口)。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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