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937號聲請人 劉嘉猷 相對人 劉家淼
劉秀珠 劉嘉癸劉秀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同法第92條所明定。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案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76號裁判,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又本院業於民國110年6月23日發函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是本件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一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一: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1、詳第一審卷,頁18、24。││││2、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第一審法院囑託地政│5,400元│1、詳第一審卷,頁181、182、183。││機關測量並繪製測量├───────┤2、107年12月20日、108年1月7日臺││圖之費用│6,400元│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依第一審法院指示申│60元│1、詳第一審卷,頁26、30。││請戶籍謄本費用││2、臺中市政府戶政規費收據。│├─────────┼───────┼────────────────┤│第一審法院囑託地政│8,200元│1、詳第一審卷,頁43、70。││機關測量並繪製測量││2、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圖之費用││徵收聯單。│├─────────┴───────┴────────────────┤│合計:29,640元(計算式:9580+5400+6400+60+8200=29640)。│└──────────────────────────────────┘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擔│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比例│捨五入)│├─────┼──────┼─────────────────────┤│劉嘉癸│1/6│4,940元(計算式:29640×1/6=4940)│├─────┼──────┼──────────────┬──────┤│劉家淼│1/3│9,880元│合計:││││(計算式:29640×1/3=9880)│13,173元。││├──────┼──────────────┤│││1/9│3,293元│││││(計算式:29640×1/9=3293)││├─────┼──────┼──────────────┴──────┤│劉秀珠│1/9│3,293元│├─────┼──────┼─────────────────────┤│徐劉秀茅│1/9│3,293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