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2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陳佩伶
被   告  陳惠信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鳳小字第12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日下午2時3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日下
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洪嘉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
年二月二十九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嘉慧
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洪嘉慧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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