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5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段瑞煌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楊奇瑜梁泉欽梁施金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6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邱慧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