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

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理人 陳譽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筠君鄭栯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請求標的為如對債務人陳筠君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栯宗給付之(依提出之契約書,鄭栯宗為保證人)。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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