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35號
債權人 林正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泰禹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票號0000000、0000000號之利率為5%(無退票理由單)。
三、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號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四、更正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五、債務人華泰禹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