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上列聲請人與 劉程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程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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