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54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聲請人與 楊高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明本案利息起算日為何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