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7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聲請人與 黃仕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13樓」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或提出債務人已知悉債權讓與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