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家大使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國先 上列聲請人與 張藝鏵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藝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二、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
三、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00號12樓之1」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四、請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主委名單之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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