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伊鈞 上列聲請人與 楊大衛曾筱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大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12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票據號碼CH391178號之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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