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21號原告 陳文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史經 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判決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屏東縣第十九屆鄉(鎮、巿)長選舉之 恆春 鎮長公告當選人尤史經之當選無效,核其性質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尤史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補正其住所地址。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選舉法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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