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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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家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補字第5號聲明人 高素玲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張凱翔 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聲明人之印鑑證明(需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