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633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丁○○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上鈞 律師
李詩皓 律師 黃重鋼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7號,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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