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原名林進選任辯護人姜明遠律師被告乙○○
甲○○丁○○戊○○
之1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且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卓淑芳),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