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明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2年6月24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