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清添指定辯護人黃勃叡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清添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傅清添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1月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以被告所犯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名,其法定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甚重,本即有逃亡之潛在動機,且被告前於偵查中係經發佈通緝後始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等情,又被告仍矢口否認有何殺人未遂犯行,亦有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綜上所陳,認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刑事審判程序之進行,是本案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依然存在,且非具保所能替代,為保全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陳義忠
法官黃麗玲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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