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96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莊深淵
李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