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號上訴人 黃圓映黃春美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元睿
陳紫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之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得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固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在第一審之當事人為張元睿、陳紫翎(原告)及 黃鎂銀黃美霞林鑫溢 (被告)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暨撤回(其誤載為撤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在卷可稽,準此,上訴人黃圓映即黃春美並非本件訴訟之當事人,其亦未受有委任,是以核諸前開說明,上訴人黃圓映即黃春美所提起之本件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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