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亮指定辯護人張貴閔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被害人「 廖椿炯 」均應更正為「 廖椿烱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被害人「廖椿炯」均應更正為「廖椿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