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 劉裕生劉乃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七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拾伍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係對本院102年度投簡字第4號清償債務事件提起上訴,而由本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37號審理中,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以102年度簡上字第37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5,020元,並命上訴人繳交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惟本件係原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上訴人535,020元及其中205,867元自101年9月13日起之利息,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應併計被上訴人請求關於孳息及違約金共計329,135元部份,僅得以本金205,867元部分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以本金205,
867元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為3,
315元,雖原裁定不得抗告,惟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係法院之職權,自得由本院依職權核定暨變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5,867元,原裁定自應予以撤銷,並另裁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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