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18號聲請人旭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27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菀茹┌────────────────────────────────────────────────────────┐│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旭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93年10月20日│14,500元│AR0000000││││司甲○○│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