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20號原告 黃琪媛
黃韋凱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瑞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被告WeedenEugeneCornwellSR(即 黃偉登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98年度婚字第389號確定婚姻無效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3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8年度婚字第389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