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瑞貞 即鴻海食堂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瑞龍 等因101年度訴字第30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4,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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