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08號原告 洪瑞龍 法定代理人 洪鴻海 原告洪 子竣
鄭瑩羚 江鴻佑 陳靜勳 盧 陳峰仔 蕭貴蘭 鄭 龔癸美 鄭孟萍 龔忠強 洪錦鳳 盧證元 宋霈 俞 施瓔珍 邱正忠 曾嘉貞 柯順福 陳役全 洪貴 柳 徐銀財 廖士 評 黃秀月 周佳蓉 上二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被告 江瑞貞 即鴻海食堂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洪瑞龍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陸拾捌元;應給付原告 洪子竣 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應給付原告鄭瑩羚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捌拾元;應給付原告江鴻佑新臺幣叁萬零柒佰貳拾元;應給付原告陳靜勳新臺幣叁萬零伍佰貳拾元;應給付原告 盧陳峰仔 新臺幣叁萬零伍佰元;應給付原告蕭貴蘭新臺幣叁萬零壹佰伍拾元;應給付原告 鄭龔癸美 新臺幣叁萬零壹佰伍拾元;應給付原告鄭孟萍新臺幣叁萬零壹佰伍拾元;應給付原告盧證元新臺幣叁萬零叁佰伍拾元;應給付原告 宋霈俞 新臺幣叁萬零叁佰伍拾元;應給付原告施瓔珍新臺幣叁萬零伍佰伍拾元;應給付原告邱正忠新臺幣叁萬元;應給付原告曾嘉貞新臺幣叁萬元;應給付原告柯順福新臺幣叁萬元;應給付原告陳役全新臺幣叁萬元;應給付原告 洪貴柳 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零叁元;應給付原告徐銀財新臺幣叁萬元;應給付原告 廖士評 新臺幣叁萬零叁佰捌拾元;應給付原告黃秀月新臺幣叁萬零陸佰元;應給付原告周佳蓉新臺幣叁萬零陸佰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洪瑞龍、洪子竣、鄭瑩羚、洪貴柳勝訴部分,於各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新臺幣貳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陸拾捌元、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捌拾元、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零叁元為原告洪瑞龍、洪子竣、鄭瑩羚、洪貴柳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原告江鴻佑、陳靜勳、盧陳峰仔、蕭貴蘭、鄭龔癸美、鄭孟萍、盧證元、宋霈俞、施瓔珍、邱正忠、曾嘉貞、柯順福、陳役全、徐銀財、廖士評、黃秀月、周佳蓉勝訴部分,於各以新臺幣壹萬元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新臺幣叁萬零柒佰貳拾元、新臺幣叁萬零伍佰貳拾元、新臺幣叁萬零伍佰元、新臺幣叁萬零壹佰伍拾元、新臺幣叁萬零壹佰伍拾元、新臺幣叁萬零壹佰伍拾元、新臺幣叁萬零叁佰伍拾元、新臺幣叁萬零叁佰伍拾元、新臺幣叁萬零伍佰伍拾元、新臺幣叁萬元、新臺幣叁萬元、新臺幣叁萬元、新臺幣叁萬元、新臺幣叁萬元、新臺幣叁萬零叁佰捌拾元、新臺幣叁萬零陸佰元、新臺幣叁萬零陸佰元為原告江鴻佑、陳靜勳、盧陳峰仔、蕭貴蘭、鄭龔癸美、鄭孟萍、盧證元、宋霈俞、施瓔珍、邱正忠、曾嘉貞、柯順福、陳役全、徐銀財、廖士評、黃秀月、周佳蓉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原告龔忠強負擔百分之二十五、原告洪錦鳳負擔百分之十五,原告洪瑞龍、洪子竣、鄭瑩羚、洪貴柳各負擔百分之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所謂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係指依實體法規定,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之人而言。因此,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訴訟行為。經查本件原告洪瑞龍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74頁),現為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告起訴本未列其法定代理人,嗣補正法定代理人洪鴻海(見本院卷三第10
8頁),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關於原告鄭瑩羚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瑩羚新臺幣(下同)352,4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2頁);嗣於本院於102年1月10日審理中言詞減縮請求並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瑩羚332,7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三第14
7頁背面),原告就請求金額所為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等人於100年6月5日中午至被告餐廳參加喜宴,詎料餐畢竟上吐下瀉不止,並因而分別送醫治療,經診斷後原告各罹患急性腸胃炎併脫水、食物中毒、左側卵巢體囊破裂、腸炎弧菌感染等疾病。參加當日餐宴者多人既皆同此情形,則應係食用被告所提供之食物所致無疑。原告等人原皆滿懷喜悅參加該次婚宴,詎料卻因被告處理食材及料理等過失致食物中毒,不僅愉悅之情全消,更受有身體極大之折磨,甚令新郎、新娘羞愧難容,如此身體及精神之傷害,非言語所能盡述。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分別請求如附表一所示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以資慰藉。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各人如附表一「請求總金額欄位」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本件原告雖提出就診證明,然除非就診當時有採集糞便或嘔吐物,否則,難以確信原告等確有上吐下瀉之情。又即使就診當時有採集糞便或嘔吐物,並檢驗出有致病之細菌或病毒,亦需被告所提供膳食中亦有相同之細菌或病毒之菌種,否則,原告等之損害與被告之侵權行為兩者間並無因果關係。
㈡、依附表二醫院診所之函覆內容,原告蕭貴蘭及鄭瑩羚就醫原因與食物中毒顯不相關;另原告洪瑞龍、陳靜勳、盧陳峰仔、 鄭龔葵美 、鄭孟萍、龔忠強、洪錦鳳、宋霈俞、施瓔珍、邱正忠、曾嘉貞、柯順福、江鴻佑、陳役全、徐銀財、洪貴柳、盧證元、洪子竣、廖士評等則無法確認、判斷「是否為食物中毒所引起之腸胃炎」,而僅原告黃秀月、周佳蓉有腸炎弧菌陽性反應。
㈢、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6月17日檢驗報告書之檢驗結果:其中僅調理台拭子有仙人掌桿菌之陽性反應,其餘檢體「紅蟳」、「剩餘菜餚」、「刀具拭子」及「餐具拭子」均未有病原菌及毒素之反應。故就此部分被告並無故意或過失,且原告周佳蓉、黃秀月二人之肛門拭子之「腸炎弧菌混合血清型1群」與「仙人掌桿菌」陽性反應之菌種亦有不同,故應無相當因果關係。
㈣、另被告曾有給付原告龔忠強、洪錦鳳共計5萬元之慰問金以及醫療費用,故如本件原告請求為有理由,則主張就原告洪錦鳳的請求金額項下予以抵銷;再被告本得向原告龔忠強收取139,600元喜宴費用,故亦主張在原告龔忠強的請求項下予以抵銷等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對於下列事項均不爭執,並有喜帖、禮金簿、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各醫院或診所回函等附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㈠、原告於100年6月5日中午在被告位於屏東縣○○鎮○○路○○巷○○號之餐廳,因參與原告龔忠強之婚宴而設席飲食。(見本院卷二第121至第131頁、卷三第76頁背面)
㈡、原告等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與地點,經診斷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疾病,並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醫療費用與就診車資。
(證據卷頁如附表二,見本院卷三第138至第141頁)
㈢、原告等人之學經歷、財產所得與月收入資料詳如附表三所示,被告餐廳月營收約1、20萬元。(證據卷頁如附表三,見本院卷三第141、142頁)
四、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準用第270條之1規定整理並協議兩造簡化爭點結果為:⑴、原告所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疾病,是否與被告於100年6月5日中午提供餐食有關?
⑵、如原告所受疾病確與被告提供餐食有關,則原告得以請求之賠償項目與金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經查,原告等人參加100年6月5日在被告餐廳設席之 龔府 喜宴後,隔日上午原告盧證元先因腹瀉、嘔吐嚴重,而前往恆春旅遊醫院急診,在送醫之際, 高雄 許多親戚陸續打電話與新郎龔忠強之母親即原告洪錦鳳,稱有許多親戚在前一日中午喜宴後之當晚,均有上吐下瀉情況,其中包括原告黃秀月、廖士評、周佳蓉、洪子竣、鄭瑩羚等,而原告龔忠強在載送父親前往醫院治療時,亦開始上吐下瀉,事實上當天還有多人聯絡新郎家屬表示有發生上吐下瀉,另證人 龔淑玉 自身於喜宴完後下午亦發生腹痛、腹瀉等症狀等情,經證人即原告龔忠強姊姊龔淑玉結證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94頁背面至第295頁背面)。而原告等23人亦均確於100年6月6日或其後二、三日即前往各醫院就診,診斷病名均為急性腸胃炎,主訴內容亦均同為上吐下瀉(卷證詳如附表二所示)。
顯見原告所主張在被告餐廳設宴後不久,原告均因上吐下瀉而分別各自前往各醫院就診,病名均為急性腸胃炎之情,確與事實相符。
㈡、另查,被告於100年6月4日、100年6月5日中午分別辦理 王府 、龔府喜宴,陸續有客人食後發生嘔吐、下痢等症狀。經醫院及衛生局採樣結果:王府喜宴中訴外人 蔡曾雲庭 、 潘玟 、 林慈秀 之肛門拭子有檢出腸炎弧菌混合血清型1群K4、K5、K8,而龔府喜宴中則係原告周佳蓉、黃秀月之肛門拭子有檢出腸炎弧菌混合血清型1群K6,且其餐廳調理台上亦檢出仙人掌桿菌,被告並因此遭裁處5萬元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函暨所附行政裁處書、防疫檢驗結果報告單、檢驗報告書等附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10至第229頁)。又腸炎弧菌所造成食品中毒發生率在台灣排名第一,主要引起原因食品為生鮮海產、魚貝類、或受其污染的其他食品,亦可透過菜刀、砧板、抹布、器具、容器及手等媒介物間接污染食物而引起,食物只要經少量的腸炎弧菌污染,在適當條件下,短時間內即可達到致病菌量,發病潛伏期為2~48小時,或4~90小時,平均17小時,主要症狀為噁心、嘔吐、腹痛、水漾腹瀉、頭痛、發燒、發冷等,症狀約持續2~6天;另仙人掌桿菌則極易由灰塵及昆蟲傳播污染食品,食品中帶菌率可高達20~70%,造成食品中毒的原因主要是冷藏不夠,保存不當,尤其是在夏天,食品於20℃以上的環境中放置時間過長,使該菌大量繁殖並產生毒素,再加上實用前未經徹底加熱,因而導致中毒。嘔吐型的病症為噁心及嘔吐,嘔吐次數多,少腹瀉,併有頭暈、發燒、四肢無力等,發病潛伏期約0.5~6小時。腹瀉型的病症為腹痛及腹瀉,發病潛伏期約6~15小時,此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函暨所附資料,以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衛教手冊附卷可證(見本院卷三第53至第59頁、第64頁,手冊則置於第59頁背面公文袋內)。綜上足見被告於100年6月4日、100年6月5日中午分別辦理王府、龔府喜宴後,均有多名客人送醫治療,並部分檢出其糞便含有腸炎弧菌之細菌,被告餐廳調理台亦檢出仙人掌桿菌之細菌,且原告等所產生之上吐下瀉症狀亦與前揭腸炎弧菌、仙人掌桿菌中毒之症狀相符。
㈢、而雖多數原告在送醫就診時,囿於醫院規模其他原因以致未能即時採集糞便檢體送驗,然食物中毒或因食物所引起之急性腸胃炎,並非依照病人糞便或血液化驗出或培養出相關細菌病毒而定,此乃因多數細菌病毒皆難以直接被驗出或培養出(陽性率太低,敏感度不足),而需依照多項資訊(綜合病史、同時飲食之其他人的反應、與間接檢驗報告或病患徵象)來進行推論,此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三第107頁)。故本件衡諸原告23人均係在100年
6月5日共同於被告餐廳飲宴後,隨即於隔日或二、三日陸續前往各醫院就診,病症同為上吐下瀉,均經醫師診斷為急性腸胃炎,且其中原告黃秀月、周佳蓉、洪子竣等人之檢體經疾病管制局檢查皆呈腸炎弧菌陽性反應,被告餐廳於前一日即100年6月4日之王府喜宴後,亦有飲宴者即訴外人蔡曾雲庭、潘玟、林慈秀之肛門拭子同檢出腸炎弧菌。再被告喜宴菜單中並有海鮮類食品(見本院卷二第228頁)等綜合推論,原告等人所患如附表二所示之急性腸胃炎(除下述㈤關於原告洪子竣、洪瑞龍、鄭瑩羚、蕭貴蘭等部分外),確乃因腸炎弧菌、仙人掌桿菌所引起之食物中毒,而該等病菌係來自被告餐廳所提供之不潔海鮮類食品,或是不潔廚房料理台間接沾染所致,被告空言辯稱原告食物中毒均與其無關云云,不為可採。
㈣、被告對於提供不潔食品以致原告受有腸胃炎狀態負有侵權責任,已如前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屬有據。又本件原告主張因本件食物中毒,前往各家醫院治療,各自費支出如附表二「相關費用」欄位所示之金額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各家門診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等為證(卷證詳如附表二);又依原告當時就診情形,前開醫療費用之支出,核屬必要,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一「主文判決被告應給付醫療支出金額」欄位之費用,應屬正當且必要(雖原告施瓔珍所提出之門診費用收據為700元,然因伊僅請求550元之醫療費用支出,是本院不得超出其聲明範圍而為判決,併與敘明)。又原告因被告提供不潔食物,致嚴重上吐下瀉,而均需前往醫院就診,其中原告洪子竣尚需住院4日(100年
6月6日起至100年6月9日止)、原告鄭瑩羚尚需住院6日(100年6月6日起至100年6月11日止)、原告洪貴柳尚需住院4日(100年6月8日起至100年6月11日止),其餘原告幸無庸住院,然原告洪瑞龍前後就診二次(100年
6月6日、100年6月8日)、原告曾嘉貞前後就診三次(
100年6月6日、100年6月9日、100年6月11日)、原告徐銀財前後就診二次(100年6月6日、100年6月8日),其餘原告則均僅就診一次等情況,以及衡諸如附表三所示原告等人之學經歷、財產所得與月收入,被告餐廳月營收約1、20萬元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一「主文判決被告應給付精神慰撫金」欄位之費用,方為相當,逾此範圍者則不應准許(另雖原告曾嘉貞因本件食物中毒事件就診三次、原告徐銀財就診二次,受害情形較其餘僅就診一次之原告為重,然因其等僅各請求3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是本院亦不得超出其聲明範圍而為判決,併與敘明)。惟就原告洪錦鳳之請求,被告抗辯先前業已先行支付5萬元之慰問金暨醫療費用,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152頁背面),故被告依此主張抵銷原告洪錦鳳本得請求伊賠償之30,500元,為有理由;另就原告龔忠強之請求,被告抗辯其負有應給付139,600元設席費用之債務,然迄未給付,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153頁),故被告依此主張抵銷原告龔忠強本得請求伊賠償之30,150元,為有理由,經抵銷後,原告洪錦鳳及龔忠強均不得向被告請求。
㈤、惟查,原告洪子竣雖認其因身體不適而於100年6月25日前往高雄 長庚 紀念醫院就診,亦與被告提供不潔食物有關云云,惟查,該次就診原告洪子竣僅主訴身體不適二週,另當時並無任何嘔吐物及糞便檢體檢查記錄,此有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69頁),又腸炎弧菌與仙人掌桿菌中毒之發病潛伏期至多為90小時,業如前所述,此外原告洪子竣亦無提出100年6月25日之身體不適確與20日前之100年6月5日中午在被告餐廳飲食有關之舉證。另原告洪瑞龍雖認其因腹瀉而於100年6月25日前往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就診,亦與被告提供不潔食物有關云云,惟查,卷內亦無證據資料顯示與20日前(超過潛伏期)之100年6月5日中午在被告餐廳飲食有關。再原告蕭貴蘭雖亦認其於100年
6月13日前往 毛重富 耳鼻喉科就診之病情,亦與被告提供飲食有涉,然查該日原告蕭貴蘭係主訴有感冒現象、流鼻水、喉嚨痛、咳嗽,經醫生診斷為急性支氣管炎等情,有毛重富耳鼻喉科診所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三第112頁),是亦難認屬食物中毒之腸胃炎病症,自非與被告餐廳有何關係。復原告鄭瑩羚雖認其於100年6月25日前往童綜合醫院急診並住院至100年7月2日,期間經醫師診斷為左側卵巢黃體囊腫破裂而進行切除手術乙情,與被告提供不潔食物有關云云,然查,就醫學報導、文獻記錄上,並未見卵巢黃體囊腫破裂與食物中毒相關等資料,故卵巢黃體囊腫破裂與食物中毒無關,此有童綜合醫院函文附卷可證(見本院卷三第37頁),況原告鄭瑩羚前往童綜合醫院之時間點為100年6月26日凌晨3時,此有護理記錄可證(見本院卷二第97頁),自難認與20日前之100年6月5日中午在被告餐廳飲食有關;另原告鄭瑩羚雖又認其於100年6月16日前往大甲李綜合醫院治療並住院至100年6月21日之腹痛症狀,亦應與被告提供不潔食物有關云云,然查,原告鄭瑩羚既在100年6月26日凌晨3時即因腹痛前往童綜合醫院急診並住院,經診斷為卵巢黃體囊腫破裂,業如前所述,則其於100年6月16日之腹痛病因,自難認與體內卵巢黃體囊腫破裂毫無相關,況原告鄭瑩羚曾有腸胃炎病史,且多次入院治療記錄,此亦有大甲李綜合醫院護理診斷記錄單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05頁),又腸炎弧菌與仙人掌桿菌中毒之發病潛伏期至多為90小時,業如前所述,此外原告鄭瑩羚亦無提出100年6月16日之腹痛確與10日前(超過潛伏期)之100年6月5日中午在被告餐廳飲食有關之舉證。故關於上開原告洪子竣、洪瑞龍、鄭瑩羚、蕭貴蘭之診療就醫、住院情事,均難認與被告飲食提供有因果關係,關於此部之損害賠償請求,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主文判決被告應給付總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0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被告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被告之聲請亦無不合,同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就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至於兩造其餘之主張及陳述,核均與本院所形成之心證無涉,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原告│請求醫療費用│請求精神慰│請求總金額│主文判決被│主文判決被│主文判決被│││金額│撫金金額││告應給付醫│告應給付精│告應給付總││││││療支出金額│神慰撫金│金額│├────┼──────┼─────┼─────┼─────┼─────┼─────┤│洪瑞龍│1,368元│100,000元│101,368元│568元(15│40,000元│40,568元││││││0+418)│││├────┼──────┼─────┼─────┼─────┼─────┼─────┤│洪子竣│2,596元│300,000元│302,596元│1,876元│60,000元│61,876元│├────┼──────┼─────┼─────┼─────┼─────┼─────┤│鄭瑩羚│32,726元│300,000元│332,726元│4,880元│80,000元│84,880元│├────┼──────┼─────┼─────┼─────┼─────┼─────┤│江鴻佑│720元│50,000元│50,720元│720元│30,000元│30,720元│├────┼──────┼─────┼─────┼─────┼─────┼─────┤│陳靜勳│520元│50,000元│50,520元│520元│30,000元│30,520元│├────┼──────┼─────┼─────┼─────┼─────┼─────┤│盧陳峰仔│500元│50,000元│50,500元│500元│30,000元│30,500元│├────┼──────┼─────┼─────┼─────┼─────┼─────┤│蕭貴蘭│400元│50,000元│50,400元│150元│30,000元│30,150元│├────┼──────┼─────┼─────┼─────┼─────┼─────┤│鄭龔癸美│150元│30,000元│30,150元│150元│30,000元│30,150元│├────┼──────┼─────┼─────┼─────┼─────┼─────┤│鄭孟萍│150元│30,000元│30,150元│150元│30,000元│30,150元│├────┼──────┼─────┼─────┼─────┼─────┼─────┤│龔忠強│150元│300,000元│300,150元│本應賠償15│本應賠償30│本應賠償30││││││0元,但經│,000元,但│,150元,但││││││抵銷後為0│經抵銷後為│經抵銷後為│││││││0│0│├────┼──────┼─────┼─────┼─────┼─────┼─────┤│洪錦鳳│500元│50,000元│50,500元│本應賠償50│本應賠償30│本應賠償30││││││0元,但經│,000元,但│,500元,但││││││抵銷後為0│經抵銷後為│經抵銷後為│││││││0│0│├────┼──────┼─────┼─────┼─────┼─────┼─────┤│盧證元│350元│50,000元│50,350元│350元│30,000元│30,350元│├────┼──────┼─────┼─────┼─────┼─────┼─────┤│宋霈俞│350元│50,000元│50,350元│350元│30,000元│30,350元│├────┼──────┼─────┼─────┼─────┼─────┼─────┤│施瓔珍│550元│50,000元│50,550元│550元│30,000元│30,550元│├────┼──────┼─────┼─────┼─────┼─────┼─────┤│邱正忠│0元│30,000元│30,000元│0元│30,000元│30,000元│├────┼──────┼─────┼─────┼─────┼─────┼─────┤│曾嘉貞│0元│30,000元│30,000元│0元│30,000元│30,000元│├────┼──────┼─────┼─────┼─────┼─────┼─────┤│柯順福│0元│30,000元│30,000元│0元│30,000元│30,000元│├────┼──────┼─────┼─────┼─────┼─────┼─────┤│陳役全│0元│30,000元│30,000元│0元│30,000元│30,000元│├────┼──────┼─────┼─────┼─────┼─────┼─────┤│洪貴柳│2,203元│100,000元│102,203元│2,203元│60,000元│62,203元│├────┼──────┼─────┼─────┼─────┼─────┼─────┤│徐銀財│0元│30,000元│30,000元│0元│30,000元│30,000元│├────┼──────┼─────┼─────┼─────┼─────┼─────┤│廖士評│380元│50,000元│50,380元│380元│30,000元│30,380元│├────┼──────┼─────┼─────┼─────┼─────┼─────┤│黃秀月│600元│50,000元│50,600元│600元│30,000元│30,600元│├────┼──────┼─────┼─────┼─────┼─────┼─────┤│周佳蓉│600元│50,000元│50,600元│600元│30,000元│30,600元│├────┼──────┼─────┼─────┼─────┼─────┼─────┤│合計│││1,904,813│││764,547元│││││元││││└────┴──────┴─────┴─────┴─────┴─────┴─────┘附表二:
┌────┬──────┬──────────┬─────────┬─────┬─────┬─────┐│原告│病名│發病、入院或應診時間│因果關係│醫療機構│相關費用│卷頁│├────┼──────┼──────────┼─────────┼─────┼─────┼─────┤│洪瑞龍│急性腸胃炎│應診:100年6月6日│仁德耳鼻喉科診所10│仁德耳鼻喉│150元│本院卷一第│││││1年7月24日信函:「│科診所││28至29頁;│││││…因無嘔吐物與糞便│││卷二第63頁│││││檢體,故無法確定是│││、第159頁│││││食物中毒所引起腸胃│││;卷三第12│││││炎。」│││5頁││├──────┼──────────┼─────────┼─────┼─────┤│││腹瀉│應診:100年6月8日│建佑醫院101年8月│建佑醫院│418元││││││7日建佑院字第1010││││││││000247號函:「三、││││││││洪瑞龍於100年6月││││││││8日因腹瀉(水瀉)││││││││來院急診,疾病管制││││││││局糞便檢查呈陰性反││││││││應。」│││││├──────┼──────────┼─────────┼─────┼─────┤│││腹瀉│應診:100年6月25日││長庚醫療財│計程車資│││││││團法人高雄│800元│││││││長庚紀念醫││││││││院│││├────┼──────┼──────────┼─────────┼─────┼─────┼─────┤│洪子竣│1.急性腸胃炎│急診:100年6月6日│建佑醫院101年8月│建佑醫院│1876元│本院卷一第│││併脫水│出院:100年6月9日│7日建佑院字第1010│││10頁、30至│││2.食物中毒││000247號函:「二、│││32頁;卷二│││││黃秀月、周佳蓉、洪│││第159頁、│││││子竣等三名於100年│││第269頁│││││6月6日因腹瀉數次││││││││來院急診,診斷為食││││││││物中毒,疾病管制局││││││││糞便檢查皆呈腸炎弧││││││││菌陽性反應,…。」│││││├──────┼──────────┼─────────┼─────┼─────┤│││依高雄長庚醫│應診:100年6月25日│依高雄長庚醫院101│長庚醫療財│720元││││院101年8月││年8月27日(101)│團法人高雄│││││27日(101)││長庚院高字第B73899│長庚紀念醫│││││長庚院高字第││號函:「二、…;另│院│││││B73899號函:││查病患當時並無嘔吐││││││「二、病患10││物及糞便檢體檢查之││││││0年6月25日││記錄。」││││││至本院急診就││││││││醫之主訴為全││││││││身不適兩週,││││││││…。」││││││├────┼──────┼──────────┼─────────┼─────┼─────┼─────┤│鄭瑩羚│急性腸胃炎│ 光田 綜合醫院住院期間│光田綜合醫療社團法│光田綜合醫│4,880元│本院卷一第││││:100年6月6日至10│人光田綜合醫院101│療社團法人││11至13頁、││││0年6月11日│年8月6日(101)│光田綜合醫││33至40頁;│││││光醫事字第00000000│院││卷二第88頁│││││號函:「二、…其應│││、146頁、│││││為食物中毒所引起之│││190頁;卷│││││腸胃炎,糞便細菌報│││三第37頁、│││││告無特殊發現」│││第106頁││├──────┼──────────┼─────────┼─────┼─────┤│││急性大腸炎合│大甲李綜合醫院治療期│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13375元││││併腹痛│間:100年6月16日至│大甲李綜合醫院101│醫院││││││100年6月21日│年8月6日李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二、病患鄭瑩羚…││││││││於100年6月16日才││││││││因腹痛來本院就診,││││││││當時糞便檢查無異常││││││││,至於有無食物中毒││││││││應詢問光田醫院…。││││││││」;同院101年12月││││││││11日李醫事字第1010││││││││000459號函:「二、││││││││就時間因素來說,病││││││││患鄭瑩羚…100年6││││││││月16日自訴之食物中││││││││毒和本次住院(大腸││││││││炎合併腹痛)100年││││││││6月16日至6月21日││││││││之關聯性無法排除有││││││││其可能性。」│││││├──────┼──────────┼─────────┼─────┼─────┤│││左側卵巢黃體│於100年6月25日急診│童綜合醫療童綜合醫│童綜合醫療│19351元││││囊腫破裂│,隔日進行開腹卵巢左│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社團法人童││││││側卵巢黃體囊腫切除手│101年7月27日(│綜合醫院││││││術,至100年7月2日│101)童醫字第0960│││││││出院│號函:「二、…,原││││││││因為左側卵巢腫瘤扭││││││││曲及破裂合併腹內出││││││││血。術後病理診斷,││││││││確實該囊腫(卵巢腫││││││││瘤)為黃體囊腫。」││││││││;同院101年10月17││││││││日(101)童醫字第││││││││1379號函:「二、未││││││││見過卵巢黃體囊腫破││││││││裂與食物中毒相關之││││││││報導、文獻紀錄,故││││││││卵巢黃體囊腫破裂與││││││││食物中毒無關。」││││├────┼──────┼──────────┼─────────┼─────┼─────┼─────┤│江鴻佑│依中國醫藥大│應診:100年6月7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中國醫藥大│720元│本院卷一第│││學附設醫院急││院101年7月27日院│學附設醫院││41頁;卷二│││診護理病歷主││醫事字第0000000000│││第104至10│││訴欄:「自數││號函:「二、此病人│││5頁;卷三│││天前.發燒.││之檢驗檢體依檢驗醫│││第107頁│││腹瀉」││學部保存規範,糞便││││││││檢體依檢驗項目保存││││││││約半天到三天…,檢││││││││體已銷毀。」;同院││││││││101年12月5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二、…此江姓││││││││病人於民國100年6││││││││月7日至本院急診就││││││││診時呈現發燒、心跳││││││││過速、腹瀉等徵象,││││││││相關檢驗呈現白血球││││││││與嗜中性球上升、發││││││││炎指數上升、大便軟││││││││糊合併潛血反應。以││││││││上資訊若加上同時飲││││││││食之人有多人具有類││││││││似症狀,則應可推論││││││││所謂食物中毒或飲食││││││││引起之急性腸胃炎。││││││││」││││├────┼──────┼──────────┼─────────┼─────┼─────┼─────┤│陳靜勳│急性腸胃炎│阮綜合醫醫院急診護理│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療│520元│本院卷一第││││記錄單,應診為100年│阮綜合醫院101年8│社團法人阮││42至43頁;││││6月6日│月1日院醫教字第10│綜合醫院││卷二第134│││││00000000號函:「一│││頁、144頁│││││、查病患陳靜勳、盧│││;卷三第36│││││陳峰仔、洪錦鳳於│││頁│││││100年6月、7月至││││││││本院急診就診,皆無││││││││法證實為食物中毒所││││││││引起之腸胃炎。」;││││││││同院101年10月15日││││││││院醫教字第00000000││││││││55號函:「一、查病││││││││患陳靜勳…因腹脹、││││││││噁心腹瀉症狀求診。││││││││」││││├────┼──────┼──────────┼─────────┼─────┼─────┼─────┤│盧陳峰仔│急性腸胃炎│阮綜合醫醫院急診護理│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療│500元│本院卷一第││││記錄單,應診為100年│阮綜合醫院101年8│社團法人阮││44頁;卷二││││6月6日│月1日院醫教字第10│綜合醫院││第134頁、│││││00000000號函:「一│││136頁;卷│││││、查病患陳靜勳、盧│││三第36頁│││││陳峰仔、洪錦鳳於││││││││100年6月、7月至││││││││本院急診就診,皆無││││││││法證實為食物中毒所││││││││引起之腸胃炎。」;││││││││同院101年10月15日││││││││院醫教字第00000000││││││││55號函:「一、查病││││││││患盧陳峰仔…因腹脹││││││││、噁心腹瀉症狀求診││││││││。」││││├────┼──────┼──────────┼─────────┼─────┼─────┼─────┤│蕭貴蘭│食物中毒合併│應診:100年6月10日│毛重富耳鼻喉科診所│毛重富耳鼻│150元│本院卷一第│││口腔潰瘍、鼻││101年12月17日函│喉科診所││14頁、45頁│││塞、右耳耳垢│││││;卷二第65│││栓塞│││││頁;卷三第││││││││112至第114││├──────┼──────────┼─────────┼─────┼─────┤頁│││感冒、流鼻水│應診:100年6月13日│同上│同上│250元││││、喉嚨痛、咳││││││││嗽、急性支氣││││││││管炎││││││├────┼──────┼──────────┼─────────┼─────┼─────┼─────┤│鄭龔癸美│其他非傳染性│應診:100年6月6日│恆春旅遊醫院101年│行政院衛生│150元│本院卷一第│││胃腸炎及大腸││9月7日恆醫病字第│署恆春旅遊││15頁、46頁│││炎││0000000000號函:『│醫院││;卷二第27│││││「二、…就醫當時並│││6頁│││││無留取檢體,故無從││││││││病歷記錄中得知「是││││││││否為食物中毒所引起││││││││腸胃炎」』。││││├────┼──────┼──────────┼─────────┼─────┼─────┼─────┤│鄭孟萍│其他非傳染性│應診:100年6月6日│恆春旅遊醫院101年│行政院衛生│150元│本院卷一第│││胃腸炎及大腸││9月7日恆醫病字第│署恆春旅遊││16頁、47頁│││炎││0000000000號函:『│醫院││;卷二第27│││││「二、…就醫當時並│││6頁│││││無留取檢體,故無從││││││││病歷記錄中得知「是││││││││否為食物中毒所引起││││││││腸胃炎」』。││││├────┼──────┼──────────┼─────────┼─────┼─────┼─────┤│龔忠強│急性胃腸炎│應診:100年6月6日│恆春旅遊醫院101年│行政院衛生│150元│本院卷一第││││16時47分│9月7日恆醫病字第│署恆春旅遊││17頁、48頁│││││0000000000號函:『│醫院││;卷二第27│││││「二、…就醫當時並│││6頁│││││無留取檢體,故無從││││││││病歷記錄中得知「是││││││││否為食物中毒所引起││││││││腸胃炎」』。││││├────┼──────┼──────────┼─────────┼─────┼─────┼─────┤│洪錦鳳│未說明│阮綜合醫院急診護理記│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療│500元│本院卷一第││││錄單,應診:100年6│阮綜合醫院101年8│社團法人阮││49頁;卷二││││月7日│月1日院醫教字第10│綜合醫院││第134頁、│││││00000000號函:「一│││140頁、卷│││││、查病患陳靜勳、盧│││三第36頁│││││陳峰仔、洪錦鳳於││││││││100年6月、7月至││││││││本院急診就診,皆無││││││││法證實為食物中毒所││││││││引起之腸胃炎。」;││││││││同院101年10月15日││││││││院醫教字第00000000││││││││55號函:「一、病患││││││││洪錦鳳病名為:1、││││││││急性腸胃炎2、糖尿││││││││病3、急性胃炎」││││├────┼──────┼──────────┼─────────┼─────┼─────┼─────┤│盧證元│感染性腹瀉、│應診:100年6月6日│南門醫院101年7月│南門醫院│350元│本院卷一第│││發燒第二型(││24日101南字第061│││50頁;卷二│││非胰島素依賴││號函附急診護理評估│││第73頁至75│││型、成人型)││單影本:「通知衛生│││頁背面│││或未明示型糖││局單位來院收集檢體││││││尿病、未提及││通報食物中毒,衛生││││││併發症││局人員已來院採集檢││││││││體…。」││││├────┼──────┼──────────┼─────────┼─────┼─────┼─────┤│宋霈俞│急性腸胃炎│應診:100年6月6日│ 瑞光 診所101年7月│瑞光診所│350元│本院卷一第│││││25日信函:「…病人│││51頁;卷二│││││當時並未留下任何檢│││第84頁│││││體也無法從病人主訴││││││││病症中是否與食物中││││││││毒有關…。」││││├────┼──────┼──────────┼─────────┼─────┼─────┼─────┤│施瓔珍│急性腸胃炎│應診:100年6月6日│良典內科小兒科診所│良典內科小│700元│本院卷一第│││││101年7月31日信函│兒科診所││18頁、52頁│││││:「四、本院並未送│││;卷二第13│││││檢嘔吐物及排瀉物。│││2頁│││││」││││├────┼──────┼──────────┼─────────┼─────┼─────┼─────┤│邱正忠│急性腸胃炎│應診:100年6月6日│ 陳耳 鼻喉科診所101│陳耳鼻喉科││本院卷一第│││││年7月24日信函:「│診所││19頁、卷二│││││病患於100年6月6│││第72頁│││││日前往本診所就診,││││││││當時主訴為有痰,鼻││││││││涕倒流,輕微喉嚨痛││││││││,吐,拉肚子,肚子││││││││痛,體溫37.6,當時││││││││的診斷為急性腸胃炎││││││││…食物中毒所引起之││││││││腸胃炎…,一般需要││││││││有剩下食物、排泄物││││││││作檢查才能判斷,…││││││││,診所因為沒有實驗││││││││室,所以實難以判定││││││││是否為食物中毒所引││││││││之起腸胃炎。」││││││││││││├────┼──────┼──────────┼─────────┼─────┼─────┼─────┤│曾嘉貞│急性腸胃炎│應診:100年6月6日│江家庭醫學科診所10│江家庭醫學││本院卷一第││││100年6月9日│1年7月23日毅字第│科診所││20頁、卷二││││100年6月11日│0000000號函:「曾│││第66頁│││││女士於100年6月6││││││││日因水瀉、腹痛、腹││││││││脹等不適至本所門診││││││││就診。據患者陳述係││││││││於前一日吃完喜宴後││││││││覺腹部不適,繼而出││││││││現水瀉等上述症狀。││││││││理學檢查:患者外觀││││││││虛弱,血壓正常,無││││││││發燒,腹部柔軟無壓││││││││痛,但腸蠕動音增加││││││││,在急性腸胃炎診斷││││││││下予以藥物治療。後││││││││患者因頭痛、全身無││││││││力、持續水瀉症狀,││││││││於同年6月9日、6││││││││月11日續至本所門診││││││││就醫。..三、本所限││││││││於設備、人力無法提││││││││供糞便等檢體相關之││││││││檢驗,故無法確認是││││││││否為食物中毒,惟據││││││││患者臨床症狀,不能││││││││排除與所吃食物有關││││││││。」││││├────┼──────┼──────────┼─────────┼─────┼─────┼─────┤│柯順福│急性腸胃炎│應診:100年6月6日│安泰醫院101年7月│安泰醫院││本院卷一第│││││26日醫總字第4208號│││21頁、卷二│││││函:「三、至於是否│││第102頁│││││為食物中毒所引起之││││││││腸胃炎,無法判斷。││││││││」││││├────┼──────┼──────────┼─────────┼─────┼─────┼─────┤│陳役全│1.其他非傳染│應診:100年6月6日│未說明,僅提出病歷│ 洪福枝 診所││本院卷一第│││性胃腸炎及││影本、診斷證明書。│││22頁、卷二│││大腸炎│││││第76頁至79│││2.疑似食物中│││││頁│││毒││││││├────┼──────┼──────────┼─────────┼─────┼─────┼─────┤│洪貴柳│感染性大腸炎│入院:100年6月8日│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高雄醫學大│2203元│本院卷一第│││、腸炎及胃腸│出院:100年6月11日│和紀念醫院101年8│學附設中和││23頁、53頁│││炎││月13日高醫附行字第│紀念醫院││;卷二第23│││││0000000000號函:「│││0頁;卷三│││││二、…,經病史判斷│││第63頁│││││疑食物引起。」;同││││││││院101年10月23日高││││││││醫附行字第00000000││││││││36號函:「依病歷記││││││││載 洪君 自訴於吃完喜││││││││宴後約9小時開始產││││││││生症狀,因有時序關││││││││係因此診斷急性腸炎││││││││乃飲食所致。」││││├────┼──────┼──────────┼─────────┼─────┼─────┼─────┤│徐銀財│急性腸胃炎│應診:100年6月6日│未說明,僅提出病歷│杏和醫院││本院卷一第││││100年6月8日│資料。│││24頁、卷二││││││││第80頁至83││││││││頁背面│├────┼──────┼──────────┼─────────┼─────┼─────┼─────┤│廖士評│急性腸胃炎│應診:100年6月6日│建佑醫院101年8月│建佑醫院│380元│本院卷一第│││││7日建佑院字第1010│││25頁、54至│││││000247號函:「四、│││55頁;卷二│││││廖士評於100年6月│││第159頁│││││6日來本院門診,…││││││││,本院糞便培養檢查││││││││報告為陰性反應。」││││├────┼──────┼──────────┼─────────┼─────┼─────┼─────┤│黃秀月│食物中毒(腸│應診:100年6月6日│建佑醫院101年8月│建佑醫院│600元│本院卷一第│││炎弧菌感染)││7日建佑院字第1010│││26頁、56至│││││000247號函:「二、│││57頁;卷二│││││黃秀月、周佳蓉、洪│││第159頁│││││子竣等三名於100年││││││││6月6日因腹瀉數次││││││││來院急診,診斷為食││││││││物中毒,疾病管制局││││││││糞便檢查皆呈腸炎弧││││││││菌陽性反應,…。」││││├────┼──────┼──────────┼─────────┼─────┼─────┼─────┤│周佳蓉│食物中毒(腸│應診:100年6月6日│建佑醫院101年8月│建佑醫院│600元│本院卷一第│││炎弧菌感染)││7日建佑院字第1010│││27頁、58至│││││000247號函:「二、│││59頁;卷二│││││黃秀月、周佳蓉、洪│││第159頁│││││子竣等三名於100年││││││││6月6日因腹瀉數次││││││││來院急診,診斷為食││││││││物中毒,疾病管制局││││││││糞便檢查皆呈腸炎弧││││││││菌陽性反應,…。」││││└────┴──────┴──────────┴─────────┴─────┴─────┴─────┘附表三:
┌────┬──────────┬────────────┬────┬────┬─────┐│原告│近三年各年薪資所得│財產總額│學歷│職業│卷頁││││││││├────┼──────────┼────────────┼────┼────┼─────┤│洪子竣│1.98年:120,000元│1.98年:1,478,973元│小學│無(經營│本院卷一第│││2.99年:85,638元│2.99年:1,478,973元││工廠已退│10頁、30至│││3.100年:0元│3.100年:1,478,973元││休)│32頁、110│││││││至119頁;│││││││卷二第1頁│├────┼──────────┼────────────┼────┼────┼─────┤│洪瑞龍│1.98年:0元│1.98年:0元│在學學生│無(經營│本院卷一第│││2.99年:0元│2.99年:0元││工廠已退│97至100頁│││3.100年:0元│3.100年:0元││休)│;卷二第1│││││││頁│├────┼──────────┼────────────┼────┼────┼─────┤│鄭瑩羚│1.98年:0元│1.98年:0元│高中│全聯福利│本院卷一第│││2.99年:0元│2.99年:0元││中職員│11至13頁、│││3.100年:47,883元│3.100年:0元│││32頁、122│││││││至126頁;│││││││卷二第1頁│├────┼──────────┼────────────┼────┼────┼─────┤│江鴻佑│1.98年:1,783,100元│1.98年:21,015,052元│碩士│ 韋喬 科技│本院卷一第│││2.99年:2,254,273元│2.99年:21,015,052元││公司總經│41頁、132│││3.100年:2,834,905元│3.100年:21,015,052元││理│至146頁;│││││││卷二第1頁│├────┼──────────┼────────────┼────┼────┼─────┤│陳靜勳│1.98年:243,780元│1.98年:100,000元│專科│ 家管 │本院卷一第│││2.99年:243,988元│2.99年:100,000元│││154至160│││3.100年:262,024元│3.100年:100,000元│││頁;卷二第│││││││1頁││││││││├────┼──────────┼────────────┼────┼────┼─────┤│盧陳峰仔│1.98年:0元│1.98年:2,062,880元│小學│家管兼幫│本院卷一第│││2.99年:0元│2.99年:2,062,880元││傭│44頁、166│││3.100年:0元│3.100年:2,062,880元│││至172頁;│││││││卷二第1頁││││││││├────┼──────────┼────────────┼────┼────┼─────┤│蕭貴蘭│1.98年:0元│1.98年:20,185元│小學│家管│本院卷一第│││2.99年:0元│2.99年:20,185元│││14頁、45頁│││3.100年:0元│3.100年:20,185元│││、183至18│││││││9頁;卷二│││││││第1頁│├────┼──────────┼────────────┼────┼────┼─────┤│鄭龔癸美│1.98年:0元│1.98年:0元│小學│無│本院卷一第│││2.99年:0元│2.99年:0元│││15頁、46頁│││3.100年:0元│3.100年:0元│││、191至19│││││││4頁;卷│││││││二第1頁│├────┼──────────┼────────────┼────┼────┼─────┤│鄭孟萍│1.98年:0元│1.98年:0元│高中│家管│本院卷一第│││2.99年:0元│2.99年:0元│││16頁、47頁│││3.100年:0元│3.100年:0元│││、201至20│││││││4頁;卷二│││││││第1頁│├────┼──────────┼────────────┼────┼────┼─────┤│龔忠強│1.98年:446,959元│1.98年:0元│高中│ 唐榮 鐵工│本院卷一第│││2.99年:615,905元│2.99年:0元││廠公司設│17頁、48頁│││3.100年:522,051元│3.100年:0元││備處副班│、221至22││││││長│6頁;卷二│││││││第1至2頁│├────┼──────────┼────────────┼────┼────┼─────┤│洪錦鳳│1.98年:0元│1.98年:0元│小學│家管│本院卷一第│││2.99年:0元│2.99年:0元│││49頁、236│││3.100年:0元│3.100年:0元│││至239頁;│││││││卷二第2頁││││││││├────┼──────────┼────────────┼────┼────┼─────┤│盧證元│1.98年:0元│1.98年:202,878元│小學│無(遠洋│本院卷一第│││2.99年:0元│2.99年:202,878元││漁業公司│50頁、241│││3.100年:0元│3.100年:202,878元││退休)│至247頁;│││││││卷二第2頁│├────┼──────────┼────────────┼────┼────┼─────┤│宋霈俞│1.98年:0元│1.98年:0元│在學學生│無│本院卷一第│││2.99年:0元│2.99年:0元│││51頁、248│││3.100年:0元│3.100年:0元│││至251頁;│││││││卷二第2頁│├────┼──────────┼────────────┼────┼────┼─────┤│施瓔珍│1.98年:0元│1.98年:26,210元│國中│家管│本院卷一第│││2.99年:0元│2.99年:26,210元│││18頁、52頁│││3.100年:0元│3.100年:14,430元│││、256至26│││││││0頁;卷二│││││││第2頁;卷│││││││三第82至84│││││││頁│├────┼──────────┼────────────┼────┼────┼─────┤│邱正忠│1.98年:333,930元│1.98年:0元│二專│唐榮公司│本院卷一第│││2.99年:512,294元│2.99年:0元││任職│19頁、270│││3.100年:470,742元│3.100年:0元│││至276頁;│││││││卷二第72頁│││││││、卷三第12│││││││4頁│├────┼──────────┼────────────┼────┼────┼─────┤│曾嘉貞│1.98年:0元│1.98年:3,373,176元│高中│ 鍾成 企業│本院卷一第│││2.99年:0元│2.99年:3,373,176元││行老闆娘│20頁、286│││3.100年:60,800元│3.100年:3,373,176元│││至294頁;│││││││卷二第66頁│││││││;卷三第12│││││││4頁│├────┼──────────┼────────────┼────┼────┼─────┤│柯順福│1.98年:180,000元│1.98年:3,629,220元│高中│開設同億│本院卷一第│││2.99年:134,560元│2.99年:3,629,220元││企業行│21頁、311│││3.100年:100,000元│3.100年:3,629,220元│││至320頁;│││││││卷二第102│││││││頁;卷三第│││││││124頁│├────┼──────────┼────────────┼────┼────┼─────┤│陳役全│1.98年:884,668元│1.98年:184,260元│大專│唐榮公司│本院卷一第│││2.99年:1,124,593元│2.99年:184,260元││任職│22頁、330│││3.100年:928,490元│3.100年:184,260元│││至333頁;│││││││卷二第76頁│││││││至79頁;卷│││││││三第124頁│├────┼──────────┼────────────┼────┼────┼─────┤│洪貴柳│1.98年:元(缺資料)│1.98年:元(缺資料)│國中│自由業│本院卷一第│││2.99年:元(缺資料)│2.99年:元(缺資料)│││23頁、53頁│││3.100年:0元│3.100年:3,883,344元│││;卷三第85│││││││至87頁、第│││││││124頁│├────┼──────────┼────────────┼────┼────┼─────┤│徐銀財│1.98年:0元│1.98年:3,139,840元│高中│中船公司│本院卷一第│││2.99年:0元│2.99年:3,139,840元││退休│24頁、334│││3.100年:0元│3.100年:3,139,840元│││至350頁;│││││││卷二第80頁│││││││至83頁背面│││││││、第149頁│├────┼──────────┼────────────┼────┼────┼─────┤│廖士評│1.98年:326,085元│1.98年:0元│專科│聚合國際│本院卷一第│││2.99年:385,949元│2.99年:0元││公司技術│25頁、54至│││3.100年:400,660元│3.100年:0元││員│55頁、359│││││││至365頁;│││││││卷二第2頁│├────┼──────────┼────────────┼────┼────┼─────┤│黃秀月│1.98年:0元│1.98年:0元│高中│ 長鴻 文具│本院卷一第│││2.99年:72,800元│2.99年:0元││公司職員│26頁、56至│││3.100年:234,000元│3.100年:0元│││57頁、369│││││││至374頁;│││││││卷二第159│││││││頁│├────┼──────────┼────────────┼────┼────┼─────┤│周佳蓉│1.98年:0元│1.98年:818,470元│在學學生│無│本院卷一第│││2.99年:0元│2.99年:818,470元│││27頁、58至│││3.100年:0元│3.100年:818,470元│││59頁、376│││││││至385頁;│││││││卷二第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