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 林有明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倫 律師複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被告 林坤財
林惠章 (即 林有義 之承受訴訟人) 林惠和 (即林有義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絹 (即林有義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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