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訴字第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詹偉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原告為訴之追加,致本件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1項及第2項之範圍,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本件原告係代位其債務人 李建 鈺請求分割遺產即如附表之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存款,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應以 李建鈺 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995元(計算式詳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31
0元,尚應補繳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
北市○○區○○○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土地部分:公告現值(105年1月)土地面積公同共有
之權利範圍原告主張代位李建鈺分割之應繼分=訴訟標的
價額
┌─┬─────────────┬────┬────┬────┬────┬─────┐
│編│共有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平│公同共有│原告主張│訴訟標的價│
│號││(元/平│方公尺)│之權利範│代位李建│額(元)│
│││方公尺)││圍│鈺分割之││
││││││應繼分││
├─┼─────────────┼────┼────┼────┼────┼─────┤
│1│臺北市○○區○○段三小段│28,100│9,932│1/189│1/8│184,583│
││11地號││││││
├─┼─────────────┼────┼────┼────┼────┼─────┤
│2│同上段13地號│9,800│2│1/189│1/8│13│
├─┼─────────────┼────┼────┼────┼────┼─────┤
│3│臺北市○○區○○段○○○○號│33,200│1,243│1/63│1/8│81,880│
├─┼─────────────┼────┼────┼────┼────┼─────┤
│4│同上段378地號│33,200│27│1/7│1/8│16,007│
├─┼─────────────┼────┼────┼────┼────┼─────┤
│5│同上段560地號│33,200│221│1/35│1/8│26,204│
├─┴─────────────┴────┴────┴────┴────┼─────┤
│合計│308,687│
└───────────────────────────────────┴─────┘
二、存款部分:存款金額原告主張代位李建鈺分割之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
2,258,4631/8=282,308
三、總計:308,687+282,308=590,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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