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六年度司字第一三三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
理由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6年度司字第133號聲請選派清
算人事件相對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公司)之債權人,為瞭解康和公司之財產狀況以利債權追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康和公司之債權人,就康和公司清算事
務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據提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2268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為證,堪信為真,,故其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6年度司字第133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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