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安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安叁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翁安叁因犯竊盜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翁安叁因犯竊盜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4月24日│99年3月16日│├────────┼─────────┼──────────┤│偵查機關│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4323號│10078號│├───┬────┼─────────┼──────────┤││法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簡字第2134號│99年度審簡字第3445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13日│99年11月16日│├───┼────┼─────────┼──────────┤│確定│法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判決├────┼─────────┼──────────┤││案號│99年度簡字第2134號│99年度審簡字第3445號││├────┼─────────┼──────────┤││判決│99年11月22日│100年6月30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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